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補字第21號
原 告 李謙遜
被 告 陳毅軒
上列當事人間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全
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
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為完整追加後之起訴狀正本及按
被告人數計之繕本。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原告本件起訴,未於起訴狀列舉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反將被代位人陳毅軒列為被告,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
,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