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貳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凱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
4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2只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手指虎,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制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復為同條例第6條所明定,是手指虎係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鄭凱仁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23號偵查卷宗及101年度緩字第266號緩起訴執行卷宗俱無訛。而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後,確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或公告查禁之刀械乙節,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8月23日北市警保字第00000000000號函1紙存卷可參,足徵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誤。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