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03號聲請人 陳中 合相對人 陳新 為上列一人之程序監理人 姚淑芬 關係人陳中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2行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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