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得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張力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鍾年展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黃宥澐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陳協奇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