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43號
100年度訴字第317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郁婷
蔡尚達 被上訴人 劉沂佩
一、上列上訴人黃郁婷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14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黃郁婷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黃郁婷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黃郁婷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列上訴人蔡尚達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175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蔡尚達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369元,未據上訴人蔡尚達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蔡尚達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