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所犯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8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茲檢察官再聲請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95年1月間某日至│95年9月12日││犯罪日期│4月1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219號│偵字第752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3987││事實審││4438號│號││├────┼────────┼────────┤││判決日期│96年1月11日│96年5月1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3987││判決││4438號│號││├────┼────────┼────────┤││判決│96年2月13日│96年7月18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已減刑│第2條第1項第3││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已減為有期徒刑柒│有期徒刑柒月││期間或罰金額│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