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魏辰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4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嫌販賣第1級、第2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將其收押,於97年2月23日延長羈押2個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林恆祺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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