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04號原告虹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在台北市○○區○○○路○○○號11樓之
7,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謄本在卷可按,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票款,據其提出支票影本記載付款地為台北市○○路○段208、210號1至2樓,本院亦無從依該票據付款地而有管轄權,揆之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