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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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