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黃勃叡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上訴字第2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