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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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對具保人因被告山坡地保育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甲○○犯山坡地保育條例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暑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甲○○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暑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九四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政役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乙○吉卯八九執字第四九四九號函、拘票等附卷可稽,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呂安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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