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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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八、九樓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金世英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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