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10號
原   告  謝東霖
       廖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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