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9號原告 王長紘 被告 王梓村 訴訟代理人 王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2日上午10時在宜蘭縣○○市○○段○○○○○○○○號土地現場進行履勘。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