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632號
原 告 薛嘉源
被 告 薛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八日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
午三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塗蕙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632號
原 告 薛嘉源
被 告 薛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八日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
午三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塗蕙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