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郭書益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周佳弘 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洪英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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