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35號原告 陳昱娟 被告賺一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又原告雖曾就上開應繳納之裁判費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4年7月22日以104年度救字第
138號裁定予以駁回確定在案等情,亦有上開訴訟救助卷宗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至1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