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43號原告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碧容 被告 林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之印鑑予原告,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然因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等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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