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原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俊郎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
352號)聲請解除帳戶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俊郎就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部分,業經判決無罪,檢察官以查扣犯罪所得為由,於偵查中對被告所為查扣帳戶帳款即應解除等語。
二、查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查扣帳戶內餘額共新臺幣(下同)203,739元等情,分別有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函件各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而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該犯罪所得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該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彰化縣芳苑鄉公所(下稱芳苑鄉公所)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公開招標之新生村道路護欄改善工程、101年6月6日公開招標之 王功 及永興養殖區道路改善工程、101年12月27日公開招標之彰化縣福興地區區域性垃圾聯合處理廠泰利、天秤颱風災害修繕工程,涉嫌與該案被告 林清彬 、 陳武雄 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各3萬元、10萬元、45萬元;及就芳苑鄉公所於100年12月12日公開招標之下王功寮二排改善工程,涉嫌與該案被告林清彬、陳武雄及 陳尚圓 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13萬4千元,被告就上開工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1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5791號、102年度偵字第591、1609、1768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審理後,雖就被告被訴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均認為犯罪不能證明,而諭知無罪,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尚未判決確定。又檢察官扣押被告財產之目的係為保全將來執行沒收或追繳被告等人犯罪所得財物(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0月3日彰檢 文勤 103聲他959字第40105號函)。本件既尚未判決確定,為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認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先行裁定發還,被告以上開情詞聲請解除帳戶扣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陳彥志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詹國立┌─┬──────────┬──────┬───────────────┐│編│帳戶│扣押金額│附註││號││││├─┼──────────┼──────┼───────────────┤│1│二林鎮農會│754元│二林鎮農會102年1月17日二鎮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2│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692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102年│││││1月21日合金溪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81,29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1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4│匯豐商業銀行│16,638元│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18日(102)台匯銀│││││(總)字第30292號函│├─┼──────────┼──────┼───────────────┤│5│彰化商業銀行│1,039元│彰化商業銀行102年1月18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3,623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102年│││分行││1月22日102二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員林│8,503元│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分行││業處102年1月23日日銀字第1022│││││E00000000號函│├─┼──────────┼──────┼───────────────┤│8│台中商業銀行│91,197元│台中商業銀行102年1月24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