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38號上訴人 李尚勳 被上訴人 劉諭潔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38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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