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91號原告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被告 蕭朝欽
謝政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關於被告間於民國103年5月22日就苗栗縣○○鄉○○段○○○○○○○○○○○○○○號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2,815元(計算式:343-16地號土地面積6,10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31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343-17地號土地面積1,26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面積31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142,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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