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3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55元,應徵收
第一審繳裁判費1,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