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833號
原   告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上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被告乙
  ○○現在台東戒治所執行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1744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
  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乙○
  ○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7440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
  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被告乙○○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吳祉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