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833號
原 告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上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被告乙
○○現在台東戒治所執行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1744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
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乙○
○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7440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
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被告乙○○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