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484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陳
  美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50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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