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乙00000000.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供擔保後,本院九十九年
度司執字第一五五○一號給付借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
九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三六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
暫予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
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
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
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
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張旺根 之女,因聲請
人與被繼承人非同居共財,聲請人無法知悉被繼承人之債務
,致未於法定期間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然依98年5月
22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繼承編,聲請人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
,自無承擔其債務之責,相對人聲請扣押聲請人放置銀行存
款,所為強制執行之程序(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5501號執
行事件),於法未合,聲請人已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爰請求裁定停止99年度司執字第1550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審酌相對人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
台幣(下同)102,701元及自民國76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0.75%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103元,另有強制執行費用623元,
計聲請人99年4月6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日止,上開債權
共計為399,865元【計算式:102701+(000000×0.1075×
8167/365)+(000000×0.1075×0.2×8167/365)+103+
623=3998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可能遭受
之損失,即為上開金額及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上開
債務人異議之訴,非可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據「各級法院
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訴訟程序辦案期限第一
審為一年四個月、第二審為二年,共計三年四個月。是以
本件如准予停止執行,相對人於上述期間將受有因遲延受償
之利息損害,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
額,應認以66,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計算式:
399,8655%(3+4/12)=66,644】,爰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