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分2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週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其於借款後至96年3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84,167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