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到院,如逾期未予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則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且該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茲本院審酌如准聲請人開始更生,送達之郵務費用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且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估算,定期命聲請人預納1,720元(計算方式:8×34×10-1,000=1,720),如逾期未予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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