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5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森群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清雄 人樓之3債務人 楊晰瑜 債務人湯永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