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張慶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32,903元【計算式:(1566地號土地面積660.78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5,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36)+(1567地號土地面積1,063.72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5,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36)+(1573地號土地面積39.30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5,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3/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