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洪水灯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應移除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樹木,約略多少平方公尺(即原證1編號A所示面積)?若逾期未陳報即依系爭土地總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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