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汪政成 原告 汪政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
易佩萱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 汪政昌 (其父親姓名 汪天來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更正被告汪政昌住址、年籍資料。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