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禾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芬 如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蔡詠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被告應會同原告辦理合約一之公證,並應與受告知人簽訂租賃標的為址設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畜舍之屋頂,租賃條件同於合約一之合約三。故請陳報本件訴之聲明一、二,若獲得勝訴之客觀利益各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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