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 陳凌汎 被告 許忠民 被告 葉擁熙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929元,此項裁定均已於109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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