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右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二七號、第五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甲○○羈押期間各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三月。
二、茲以被告三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延長羈押二月。惟被告乙○○、丙○○業於本院審理中作證完畢,故二人已無與共犯串證之虞,爰不續予禁止接見通信,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陳世博法官俞秀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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