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矚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文平律師
簡燦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觸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8日執行羈押;嗣於95年2月8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5年4月7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查本件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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