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 邱延壽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生前住花蓮縣花蓮市○○路○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世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B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