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再易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花蓮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三二三號及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十號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三十七萬一千三百二十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六千一百二十元,再審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四千零八十元,尚欠新台幣二千零四十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吳順龍~B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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