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抗告人 曲善麒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再字第一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曲善麒對於原審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九四八號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主張:㈠抗告人所栽種之蕃茄,係坊間名為「白雪公主」之蕃茄,此有白雪公主蕃茄銷售網站資料可稽,而警方嗣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亦在抗告人原租住之台北市○○區○○路○○○巷○○○號七樓查獲該栽種之蕃茄,足見抗告人確實栽種蕃茄多時,原確定判決以抗告人之栽種紀錄簿載有「白雪」等語,而認定係栽種大麻,顯失所據。㈡依坊間栽種蕃茄之方式,必須經過泡水、發苗、移土、施肥等過程,且須利用架設燈管以解決日照不足問題,有蕃茄栽種網站及溫室照明燈管資料可參,抗告人栽種紀錄簿所載內容,完全符合最佳栽種蕃茄之方式,況依搜索照片所示,抗告人亦確有種植蕃茄之事實,原確定判決認抗告人之紀錄與栽種蕃茄以供攝影之目的不符,顯有違誤。㈢那 達克 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曾供稱:抗告人未告知種植大麻經驗,不知道伊在種植大麻,伊與抗告人通話內容中所說「澆水」不是澆大麻,是澆蕃茄、石蓮花等植物,有些名稱伊不知道等語,顯屬有利於抗告人。上開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之新證據,原審均漏未審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原裁定已敘明原確定判決綜合抗告人、共同被告 那達克 之供述、卷附彼等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現場照片及扣案之栽種大麻紀錄簿等證據資料,認定抗告人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並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復以抗告人所提上開白雪公主蕃茄銷售網站、蕃茄栽種網站及溫室照明燈管等證據資料,其客觀上之真實性、關連性如何,尚需調查確認,與確實新證據之「確實」含義已有不符;且就該等證據本身為形式上觀察,亦不具備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抗告人更有利判決之「顯然性」要件。另那達克於原審法院之上開供述,係於原確定判決案件調查、審理時即已存在,且為法院、當事人所知悉之證據,並經原確定判決敘明其不予採認之理由(見原確定判決第二十一頁),顯非事後始行發見之證據,亦與新證據之「嶄新性」要件不合。因認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猶執陳詞,就原裁定已詳為論駁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辯,或空泛指摘理由不備、違背法令云云,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何菁莪法官郭玫利法官郭毓洲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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