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債權人楊儒燐上列債權人楊儒燐因與債務人亞韻美容材料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儒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亞韻美容材料行之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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