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水旺 上訴人與 林水生 等3人因102年重訴字第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574,54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鍾小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