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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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67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水扁馬英九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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