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8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HouseInternationalCorp.、 吳祚大林淑真吳宗翰吳宗曄 、大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大經王麗絲梁秀娟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祚德 、UNFAIRINTERNATIONALLTD.、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友才陳信文 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謝諒獲簽名或蓋章之民事抗告狀原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固於民國103年1月8日以電子傳送方式,分別提出民事⑴異議、抗告、迴避、訴救狀,向最高法院為聲請,惟未提出經其等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則與上揭規定不合,爰限期命為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等之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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