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875號債權人茂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保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進祥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係受讓原債權人 江焜榕 等47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惟於聲請支付命令時並未提出原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移轉契約,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7日補正部分原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移轉契約,惟查債權人之補正尚有疏漏,尚有部分原債權人 林粲融 等人未附具債權證明文件, 謝豐家 等人未附具原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移轉契約, 廖大興 等人之移轉契約書未載明受讓債權之金額,是依其補正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移轉契約無法確定請求金額,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許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