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97號
原 告 劉芳均
被 告 蔡繡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政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97號
原 告 劉芳均
被 告 蔡繡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