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卓士弘
被 告 陳詠孺 即 陳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