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388號
上 訴人
即被 告 財億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義鋒
上列上訴人與 林聖聰 間因101年度屏簡字第388號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