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97號
原 告 劉芳均
被 告 蔡繡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2年度司促字第99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468,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553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05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