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郭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2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24日
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彩燕
書 記 官 林雅姿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姿
法官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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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雄小字第2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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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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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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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叁萬零肆佰玖拾捌│93年05月05日起│17﹪│93年06月06日起│按月計收新臺幣60元│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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