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調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未記載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爰裁定限期
命聲請人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