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號聲請人甲○○
U.S.現應為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再審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